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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学习材料(第二辑)

撰稿:    2006-11-21    点击:

目录

【领导讲话】

吴官正:务求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周济:在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摘要)

田淑兰:在“规范高校收费管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摘要)

【反贿政策】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反商业贿赂意见

商业贿赂刑事法律规范

【反贿案件】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15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

全国已查处商业贿赂案6972

武汉:图书购销环节57人落网

湖南上半年查处24名医院经理

重庆胸科医院正副经理收受高额回扣被判刑

湖北通报5起商业贿赂案

广东省疾控中心原所长自首退赃得免死刑

吴官正:务求专商业项治理贿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4月2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讲政治、讲大局,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吴官正指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着重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尤其要注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点加强教育,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与监督。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严格依法治理、依法办案,注意掌握政策,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既不能走过场,又不能搞运动,要立足我国国情,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认识商业贿赂滋生的成因、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商业贿赂的路子。要拓宽思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吴官正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据悉,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成立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呈现出扎实有序推进的态势。

周济同志在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摘要)

200673

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教育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成立了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发了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文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教育部党组的要求,在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都已经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发展势头总体是好的。

但是,部分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对政策的学习把握不够,个别的还有模糊认识;有的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不够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抓工作决心不大,行动迟缓。这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治理商业贿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出成效。教育系统要着眼于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在今天的会议上,田淑兰同志还将代表部党组,专门就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通报情况,部署工作。这里,我强调几点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一要认识到位。在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历史阶段,商业贿赂无孔不入,已侵蚀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在教育系统客观存在,而且在图书采购等方面还较多存在。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讲政治,讲大局,增强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责任到位。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坚持行政主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班子中分管领导的专项治理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的作用。

三要工作到位。少数高校和地方教育部门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既有外部经济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内部财经纪律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和突出问题,把严肃财经纪律教育、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交易行为监督、清理“小金库”放在专项治理的突出位置。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专项治理要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发展大业,营造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教育传承文明、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

二要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切实做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是专项治理的三项主要工作,要把自查自纠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实做好。通过自查自纠,使有关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挽救干部;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促进改革和制度建设,下功夫解决深层次问题。

三要坚持依法治理、正确把握政策。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要求,又是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专项治理要实事求是,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既不“走过场”,也不搞运动;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严格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宽严相济,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警示。

(三)要把专项治理与当前几项重要工作有机结合

一要将专项治理与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构建有教育系统特点的惩防体系的重要措施,同时把专项治理纳入惩防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经营行为准则和有关监管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二要将专项治理与强化内部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要注重预防和查处国家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把权力和资源相对集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领域和环节作为监督重点。针对按所谓“潜规则”办事的风气已侵蚀到教育系统的现状,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公职人员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

三要将专项治理与加强高校收费管理、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高校稳定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教育收费、高校招生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高校政治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和行政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完成好治理商业贿赂这一重要任务,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教育系统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田淑兰同志在“规范高校收费管理、治理商业贿赂”

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

200673日)

为落实“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推动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我重点强调两个问题。

一、清醒认识当前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严峻形势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商业贿赂也侵蚀到教育系统,并导致职务犯罪多发,损害了教育形象。据检察机关统计,2005年全国立案查处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占当年全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总人数的6.8%。为引起全系统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高度重视,这里通报几起案件。

(略)

近期发生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呈现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发案部位相对集中。教材图书采购,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后勤集团,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部门和领域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其中教材图书采购问题最突出,最具行业特点。二是贿赂手段复杂多样。行贿方使用的手段,既有回扣、手续费、赞助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也有附赠、报销各种费用或提供国内外考察等方式。三是违纪违法主体广泛。涉案人员既有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又有普通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以岗谋私”的问题并存。四是“窝案”、“串案”多发。五是案件类型以受贿为主。

这些情况告诉我们:商业贿赂正在不断侵蚀教育这块“净土”,形势严峻。如果不引起足够重视,任其蔓延,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个人犯错误,还会给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好形势造成严重危害。对此,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在今年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强调:“商业贿赂问题不解决,部门和行业作风就难以根本好转。”并指出:“要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教材销售回扣、药品开单提成和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也在批示中指出:商业贿赂这种现象恐怕不只个别地方个别学校存在,建议深入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尽快杜绝这类不法行为。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狠抓教育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实实在在的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二、对教育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要求

教育部党组对贯彻中央部署高度重视,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办事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专门下发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并召开部机关廉政大会、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为有效开展警示教育,驻部纪检组还组织编写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选编》一书,已发送有关领导,最近又举办了高校纪委书记治理商业贿赂专题研讨培训班。刚才,周济同志对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大家要深入领会,抓好落实。在此,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就教育系统自查自纠工作再强调几点:

第一,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负责范围

中央要求,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

教育部机关、部直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负责监督检查;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案,按照地方部署进行,在向地方报告情况的同时报教育部;各地要把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办、民办、联合办学)纳入专项治理工作范围。高校附属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纳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范围。教育系统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企业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出版发行等领域,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具体要求及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干部处理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但属地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与问题时,应及时与教育部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

第二,要把学习和思想教育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始终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广泛进行宣传动员,营造有利于自查自纠的舆论氛围。

一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该法中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员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这些原教育部文件中的禁止性规范,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违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构成商业贿赂。这一修正案将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不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等,这些人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将受到刑罚的制裁。今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解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时指出: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购买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商业贿赂主体予以处理。大家要深刻领会立法主旨,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要求。

二要了解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明确“回扣”与“折扣”的区别。根据《反不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这里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宣传费、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费、手续费等名义,以及报销各种费用、资助旅游、考察等方式。“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的,以行贿论;帐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显然,“回扣”是违法的,属于商业贿赂;“折扣”是合法的,但必须明示入帐。

三要使自查自纠过程成为一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诚信守法、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教育过程,成为加强学校管理的过程。学校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解除疑虑、消除侥幸心理。对大多数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人,主要是批评教育,使他们明辨是非。9月底前讲清单位和个人问题并积极退赃的,按主动交代处理。各单位要克服本位保护的错误思想,深刻领会“松是害、严是爱”。2004年以来,部党组先后对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作出部署,凡是按照部党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的单位,由于坚决清理了“小金库”等问题,及时堵塞了管理中的漏洞,这次都没有发生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反之,一些单位因为没有按照部党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致使商业贿赂案件频发。因此,一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使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普遍受到教育,提高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增强识别和抵御商业贿赂侵蚀的能力,以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要明确时间节点,查找突出问题

这次自查自纠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及行业监管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要求,自查自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主要分为六个环节: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考虑到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具体调整为:今年9月底前完成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前四个环节,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于今年12月底结束。至于各个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尽量与当地吻合,但时间服从质量,要确保工作成效。各个环节相辅相成,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图书教材的编审、选用、购销以及教具学具、员工生活用品采购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领域的问题,要清查单位和个人以“回扣”、“手续费”等各种名义暗中收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同时,还要查找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企业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出版发行等其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单位帐外收受财物私存私分、暗中设立小金库的问题要予以彻底清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学校、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在行政审批、教学评估中索贿受贿的行为;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各地区各单位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可以结合各自实际,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第四,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处理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1.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教育收费、招生等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虑处理效果。

第五,要规范教材图书采购,系统清理相关规章制度

原国家教委1987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发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即(87)教材图厅字002号文〕允许高校从教材、图书总码洋中提取9%至12%作为业务费,并允许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一些高校在实际执行中,利用政策空间拿回扣甚至私分,构成商业贿赂,进而引发职务犯罪。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了上述1987年的002号文,并对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强调严禁高校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要求学校应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和图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经销商明示给予的折扣,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帐,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员工代购教材或订购图书产生的折扣收益,应让利于员工。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图书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新规定执行。中小学教材采购改革办法也在酝酿之中。

教育部机关各司局、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抓紧清理本部门、本单位关于教材和图书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要针对教材图书采购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以此为契机,各单位要全面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各种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同志们,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今天的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作安排。我们要本着对同志负责、对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让商业贿赂这一市场经济的毒瘤在教育系统没有立足之地。要坚持中央确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组织自查自纠工作不负责任、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200641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继续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把贯彻执行《意见》与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深入查找商业贿赂在教育系统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近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呈易发多发趋势,商业贿赂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通过学习,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重要任务来抓,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治理的合力。通过治理和整改,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二、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自查自纠工作

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上级党委(党组)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重点解决商业贿赂易于侵袭和腐蚀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主要环节中的问题。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一方面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深入调研,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强化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要求,于今年开展一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自查自纠工作,并将以下问题列入自查自纠重点:教材、教辅、图书购销,组织教材图书编审发行,教材教学仪器设备购销,各类大宗物资购销,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校办企业经营以及其他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问题。同时,要按照财务管理工作规定,对帐外资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处理。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根据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教育部的要求开展本校的专项治理工作。教育部直属机关和直属高校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部门、各单位对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排查,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配合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从严惩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上报本部门、本单位因商业贿赂问题受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况,各地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纪委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的同时,要将管辖范围内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

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自查自纠工作和办案工作中,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中央精神,严格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坚持从大局出发,严格把握政策。要把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治理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努力取得既解决突出问题又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综合效果。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握好舆论导向,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公务员、教师和职工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加强对行政许可、采购销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51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教党[2006]8号)要求,现就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的部署和部党组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自查方案;既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又要实事求是,严把政策,讲求策略,区别对待。要切实做到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将自查自纠工作与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紧密相结合,突出重点、纠建并举、整体推进。

二、加强领导

根据中央的要求,经部党组同意,成立由部党组书记为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的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部及所属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财务司、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社科司、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在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的方面认真履行职责。

三、工作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比较广,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确定重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切实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要突出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以教材、教辅、图书的编审、印刷、发行、选用、购销为重点,并在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经销领域等方面,认真检查、清理和纠正以各种名义给予和收受“回扣”、“手续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单位帐外暗中收受财物私存私分的问题也要予以彻底清理。

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附属医院医药购销等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结合上述要求,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具体要求及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单位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时,要认真清理教材图书、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修订或废止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规定。

四、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自2006年5月至9月底,各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应于5月底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认真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和部党组的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明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安排,了解掌握本单位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及重点环节的情况,确定本单位治理重点,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应于8月底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深入分析本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或隐患,其表现形式、特点及原因。对查找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要主动将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财物和放在法定帐外的资金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构成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认真查处。同时,要严格掌握政策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处理。对能主动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应于9月底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对自查出的问题与隐患进行梳理,针对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抓好建章立制。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尽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提出时限要求。

各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送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直属高校按照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或者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在向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报告时抄送驻部纪检组,需要推迟到10月10日后报告的,要及时与驻部纪检组沟通。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630)

为加强和规范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的管理工作,杜绝违反财经纪律和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从服务员工和教师、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出发,加强对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学校要全面统筹安排教材和图书的采购工作,并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及出版发行市场改革的新情况,探索有利于学校教学活动和确保师生所需教材、图书的采购管理办法。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使他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反腐倡廉思想,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和商业贿赂的侵袭。

二、严禁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高校应从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和图书。任何高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教材和图书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对经销商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账,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员工代购教材或订购图书产生的折扣收益,应让利于员工。

三、加强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高校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清理本单位关于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要针对教材和图书采购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四、严肃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严肃执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的问题。对违反规定收受的回扣款和存放在法定帐外的资金,应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对违纪违法人员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教委1987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发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87)教材图厅字002号〕同时废止。高校进行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以本通知提出的要求为准。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高校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给所属高校,并根据上述要求对所属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反商业贿赂意见

20060710日)

7月10日,为进一步加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推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出台了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处卫生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坚持的4条原则:

一是查办案件要突出重点,主要查处发生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中的大案要案。要从治理工作全局出发,抓住重大、典型案件适时突破,以推动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查处案件一定要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严适度。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依纪依法严厉惩处,决不姑息。同时,要体现政策,坚持惩处少数,教育多数。

三是要树立依纪依法办案意识,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要严格遵守纪律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重视实体性规定,又要重视程序性规定,既要充分使用法定的调查、处理权力,又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查办案件时,要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既要惩治商业贿赂,净化医疗服务环境,又要维护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推动医疗卫生和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办案件重点:

一是坚决查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务员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办利用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索贿、受贿的行为。

二是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和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行为。三是认真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利用业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以及收受提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而拒不自查自纠的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把握好查办案件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要主动请示工作,汇报情况,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是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指导意见指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开通网上举报系统,鼓励群众举报,收集案件线索,并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三是严格办案工作程序。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性,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政绩观,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四是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指导意见指出,查处案件要体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做出恰当处理。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案件查处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案件报告、案件研究和办案考核制度。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办案工作要加强指导,对重点案件要加强督办或派员参与,及时解决办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用不同形式,对各地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商业贿赂刑事法律规范

《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15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受贿案

2001年至2004年10月,张全利用职务之便,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以及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和联网收费项目招标投标中,本人或通过其子张翼鹏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现金、购物卡、股金等折合共计180万元。2006年2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判处张全有期徒刑十四年。

.辽宁省丹东巨浪造纸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王军受贿案

2001年至2004年,王军利用职务之便,在变更债权人、结算货款以及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7.1万余元。2006年6月,辽宁省高级法院判处王军有期徒刑十三年。

.辽宁省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备件部原部长张万利受贿案

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张万利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工程采购招标、签订订货合同和给付工程款过程中,先后30次收受业务单位负责人贿赂共计283万元人民币,并有1476万元人民币、7万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4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法院判处张万利有期徒刑十六年。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于庆香受贿案

1996年7月至2002年5月,于庆香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医药企业办理生产批准文号以及提供其他帮助的过程中,多次收受医药企业负责人股金、钱物等折合共计72.5万元,并有740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4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于庆香有期徒刑十五年。

.江苏省连云港市淮海工学院原经理王立信、原副经理贾军衔、基建处原处长王建中、后勤服务公司原总经理张晋陆、体育教研部原主任陈万章等受贿案

1996年至2005年,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利用职务之便,在淮海工学院教学楼、员工公寓、图书馆、体育馆等多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75.9万余元、美元5500余元。2005年9月至12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处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零六个月。

.浙江省环保局原助理调研员尹逸民受贿案

1996年至2004年,尹逸民利用职务之便,在其负责固体废物管理以及审核、管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过程中,以申报或转让废物指标的形式为有关企业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8万元。2006年4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判处尹逸民有期徒刑十五年。

.安徽省医学情报所原所长丁杉受贿案

1995年至2002年,丁杉在担任阜阳人民医院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工程建设、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存单、购物券等折合共计人民币118.9万元,并有人民币188万元和5100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1月,安徽省高级法院判处丁杉有期徒刑十五年。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区直机关物业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汪国栋受贿案

2001年至2003年,汪国栋利用职务之便,在盐田区政府采购中,采取提前透露评委名单、邀请特定公司推荐的人选作为专家评委等方式帮助有关企业中标,先后多次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89万元。2006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汪国栋有期徒刑六年。

.海南省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原站长林忠书、原副站长廖光运、新港动物监督检查站原组长黄开良、秀英港动物监督检查站原检疫员符永泮、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原动物检疫员王文波受贿案

2004年至2005年,林忠书、廖光运、黄开良、符永泮、王文波利用职务之便,在“禽流感”发生期间,为个体商户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岛提供方便,单独或共同收受贿赂共计56万余元。2006年5月,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林忠书、廖光运、黄开良、符永泮、王文波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0.四川省简阳市中医院原经理蔡先全受贿案

2001年至2005年,蔡先全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医院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过程中,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14万元,并有7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1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法院判处蔡先全有期徒刑十六年。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原处长李春明受贿案

1998年至2005年,李春明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评估委托、矿产资源补偿、办理采矿证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折合共计191万余元,并有262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4月,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判处李春明有期徒刑十四年。

12.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原处长、北京市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温梦杰受贿案

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温梦杰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过程中,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共计1073万余元。此外,温梦杰还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432万余元。2006年7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温梦杰的死刑判决,现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13.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属威泰贸易有限公司原业务员薛骏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2004年5月至2004年11月,薛骏利用职务之便,在将客户订单分配给生产厂家的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共计179万余元。2005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判处薛骏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14.湖北省长江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原副总经理钟杰、长江证券公司武汉武珞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宋勇、长江证券公司上海东方券路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小玲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2003年6月,钟杰、宋勇、杨小玲利用职务之便,以融资方式将公司资金提供给他人炒卖股票和资金周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25.8万元。2006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处钟杰、宋勇、杨小玲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四年。

15.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原部长唐勇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唐勇利用其主管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宣传的职务之便,为某广告公司承接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广告业务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广告公司负责人贿赂共计118万元。2006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唐勇有期徒刑八年。(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全国已查处商业贿赂案6972件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肖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宣布,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

李玉赋介绍说,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突破了一批有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其中,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六大领域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的案件5480件,占案件总数的78.6%;涉案金额16.04亿元,占总金额的81.7%。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涉案金额5.08亿元,占总金额的25.9%;涉及厅局级干部49人,县处级干部367人。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5起已查结的典型案例。

李玉赋指出,在当前一些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必须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一要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扩大案源。二要认真梳理案件线索,紧紧抓住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报销、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环节,深挖细查,尽快突破一批重点案件。三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对利用审批权和执法权在商业活动中索贿受贿的腐败分子,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四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涉案人员多,以及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查结。五要搞好协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查办案件的协查机制和移送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武汉:图书购销环节57人落网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商业贿赂行动以来,3个月仅在图书购销环节就立案侦查案件52件,有57名嫌疑人(包括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人)落入法网,其中2人慑于法律威严主动投案,初步查证的涉嫌犯罪金额共810余万元。

据了解,此次行动自2月下旬拉开战幕后,专项行动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抓捕行动,由此突破了一个个窝案。为查清北京一家书店驻武汉办事处有关人员行贿事实,侦查人员在全市图书购销环节“布网”,经5天5夜奋战,结果查明该办事处自2000年以来在书刊销售过程中,先后向武汉多家院校图书馆有关人员行贿的事实。该市检察机关后相继在某中医学院等高等院校立案侦查贿赂案件19件,同时对随即发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在购买中小学教材中受贿的线索进行深查,很快又立案侦查21件。

治理商业贿赂湖南上半年查处24名医院经理

近日,湖南各级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形成了较大的声势,今年1月至3月,查办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医院正副经理24人。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

据了解,今年1月至6月,湖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88件308人,同比分别上升9.9%和9.6%。尤其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形成了较大的声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查处此类犯罪案件72件76人,其中5万元以上33件,10万元以上21件,100万元以上2件,涉及医院正副经理24人。仅长沙市检察机关就在医疗系统立案21件21人,其中正副经理5人,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蔓延。

湖南各级检察机关在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认真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共向发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280余件。

重庆胸科医院正副经理收受高额回扣被判刑

新华网重庆8月21日电(记者朱薇)因在购买医疗设备的过程中获取高额回扣,重庆市胸科医院正副经理近日分别被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处5年6个月和5年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非典期间,重庆市胸科医院采购了重庆爱康科贸有限公司的2台呼吸机和1台笔记本B超。爱康公司负责人为联络感情,以便能向胸科医院销售更多产品,送给医院经理高万现金1万元,送给负责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和管理等工作的副经理韩学武现金5000元。

2004年下半年,胸科医院要通过重庆市卫生局招标采购一台CT机,得知此消息后,盈科公司负责人杨作民便找到高、韩二人推荐其代理的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医疗设备,并就报价等问题同高万进行了沟通,在制定投标书的技术参数时也征求了韩学武的意见。盈科公司顺利中标后,为表感谢,又分别送给高、韩二人各5万元现金。同年底,其再次到高万家中赠送5万元现金。高万认为盈科公司已经表示过感谢,只收取了2万元,并让其给医院购置1台手提电脑。

法院还查明,在2003年4月,韩学武在胸科医院购买全自动生化仪的过程中,曾收受重庆市执诚医疗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赠送的现金1万元。

湖北通报5起商业贿赂案

检察日报

本报武汉8月25日电(记者郭清君周泽春梁晓亮)湖北省在打击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从教育、卫生、水利等部位挖出5名贪官(其中副厅级2名),他们因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好处费、药商回扣、下属贿赂,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湖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天向媒体通报的。

被通报的5名贪官分别是:湖北大学原副董事长李金和(副厅级)、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原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湖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一部原主任杨青林、黄石市水利局原副局长兼黄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原副主任王志武、荆州市胸科医院原副经理祁阳红。李金和共收受贿赂人民币81.8万元、美元4200元;吴建忠共收受人民币84万元、美元7000元及2万元的消费卡;杨青林共收受贿赂44万元人民币;王志武共收受8.7万元人民币。其中,吴建忠还收受下属贿赂。祁阳红利用自己分管单位药品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药商回扣6.38万元。

广东省疾控中心原所长自首退赃得免死刑

近日,广受关注的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认定其的受贿数额为1118.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这还是法官看在其有自首和退清全部赃款的分上对其减轻处理的结果。

受贿千万藏匿出租屋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2006年4月间,罗耀星先后担任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管理科副科长、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及广东省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委员会委员。期间,罗利用其负责全面工作和主管全省疫苗的推广、订购、审核疫苗款的支付、参与决定全省所需疫苗的种类和价格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的生物制品疫苗的过程中,为疫苗经销商谋取利益予以关照,多次伙同免疫规划所疫苗组组长蔡汉港(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了疫苗经销商贿送的款项人民币共计1162万元,罗耀星分得其中的人民币707万元;此外,罗耀星还单独收受疫苗经销商贿送的款项人民币411.5万元。

随后,罗将这些“见不得光”的钱全部藏于海珠区新鸿花园的一出租屋里,直至被检察机关搜出。据悉,当时一共搜出1200万元现金,罗耀星坦称自己也不知道会有这么多,只记得每次收到“黑钱”就直接拿到那里堆起来。

自首退赃得以免死

今年8月2日上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罗耀星全部承认了指控,认罪态度相当的好,多次强调其有自首和退清赃款的情节,央求法官轻判。据了解,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以上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可处死刑。而罗耀星受贿的数额高达1000万以上,如何定罪量刑?

广州中院昨日上午9点半作出一审宣判,法官认为罗耀星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达1118.5万,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有自首情节,且能主动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对罗耀星予以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宣判后,罗耀星的表现非常奇怪。当法官询问其有否意见,是否上诉时,罗耀星先是低头思考几分钟,非常小声地说了一声“上诉”,随后又改口说“再考虑考虑”。法官便告知他在10天的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上诉,随后罗耀星被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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