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党内警告处分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以下简称《考核意见》))。
2、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的党外职务。
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意见》)。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考核意见》)。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降低工资的具体办法参照中纪办[1988]92号文及人事部制定的《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执行。降低工资的手续有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办理。
撤职后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4、留党察看处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意见》)。
留党察看期满,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其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1983年7月6日)第五条规定办理。
5、开除党籍处分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意见》)。
(二)
1、归档
党纪处分决定(处理意见)、上级批示(批复)等材料,按照干部处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中纪发[1989]10号))。
2、非法所得利益的处理
对于违犯纪律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